
近年來,我國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取得積極成效,但生態環境總體惡化的趨勢沒有得到根本扭轉。水、大氣、土壤等污染仍然嚴重,固體廢物、汽車尾氣、持久性有機物、重金屬等污染持續增加,水土流失加重,天然森林減少,草原退化,生態系統更加脆弱,能源消費總量持續增加,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發達國家200多年工業化進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現階段就已經集中凸顯。所以,只有加強能源資源節約,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建設,才能有效破解經濟增長中的資源環境瓶頸制約。
近日,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下稱財科所)發布報告,提出的煤控財稅政策路線圖設想之一就是:2016年,開始征收環境保護稅。目前,環境保護稅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4年立法計劃,但草案還沒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環境稅的征收對象即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這里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同時,納稅人應該與污染物排放之間存在著直接聯系。環境稅的征稅范圍和對象應該包括現行排污收費中規定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音等污染物,未來還可以根據需要將其他需要治理的污染物(如光污染、熱污染等污染)納入進來。
我國自1982年就開始向企業征收排污費了,目前我國征收排污費主要涉及大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及噪音等。排污費導致的后果就是行政作用、人為作用比較強,亂收費等現象嚴重,環保的效果往往還不好。“‘費改稅’的根本目的,是要在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無償性、固定性、強制性的三大特性,使我國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取得最大成效。
作為一項加稅項目,環境稅的開征勢必也面臨著諸多來自納稅人方面的阻力。

環境稅肯定會引起企業的反感,但征收環境稅又是大勢所趨,不僅對于保護環境意義重大,對于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的產品結構,甚至我國經濟的區域結構等都有深遠的意義。所以開征環境稅一定不能是單向的改革,一定要跟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等稅種統籌考慮,因為這些稅里面很多也是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比如,如果要征收環境稅,就可以適當減少其他稅種的稅率,從而確保企業稅負有增有減,總體稅負不會增加,這樣才能獲得企業的支持。
對于如何更有效地消除各方面的阻力,確保環境稅順利推進,業內人士認為,剛開始推出的環境稅應該先簡單一些,比如環境稅稅目可以少確定幾個,比如先把污染比較嚴重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汽車尾氣、廢水污染物等納入征收范圍,稅率可以先設置的低一些,隨后逐漸調高。在稅收征管方面,也可以讓其他部門代為征管。如果人大的立法一時無法形成,可以先由國務院制定相關條例,先形成法規后立法。立法要留有空間,隨后再進一步完善。
另外,可以先在經濟實力比較強的東部地區和中部地區選擇個別城市和部分污染比較嚴重的行業進行試點,等成熟之后再全面推出。比如,最近油價下調了,在價格比較低的情況下,在石油領域進行環境稅試點就會產生有利條件。
作為一項新的稅種,環境稅的開征必然會涉及到一系列問題,比如從立法程序來看,是否需要一下子上升到人大立法的層次?人大立法層次縱然更加權威,也更符合民意,但其立法過程以及修改完善過程無疑更加困難,程序更加復雜。比如從開征程序來看,是否需要一下子在全國范圍內開征?在全國范圍內開始開征,會使得全國的納稅企業都處于同一個起跑線上,但必須要根據各地區的發達程度和污染程度精心設計方案,確保環保稅開征的阻力盡量減小,這會更加費時費力。而如果先在部分城市先進行試點,就可以先針對試點地區的各方面情況確定試點方案,使環境稅得以在更短時間里迅速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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